山东省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济南,历下,文化东路2023-07-27 17: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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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管理,省科技部、省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实施办法》,现发给您,请遵守执行情况。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2日
(本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创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家科技办区)〔2022〕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改进项目(以下简称改进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广项目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重点关注新兴领域和我省急需加强薄弱环节的产业领域,支持科技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关键共同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
第三条推广项目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成果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省市联动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升级工程。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批准、资金分配、绩效管理和流程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完善项目申请推荐、地方扶持资金实施、项目实施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编制和报告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方法,按要求进行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自评,提交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章支持重点和方法
第七条推广项目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设备、生物医学、现代农业、海洋科技等新兴产业和急需加强薄弱环节、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推动推广能力强的创新项目。
第八条申请推广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山东省注册,取得国家科技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登记号,并与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大学或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产业、大学、科研合作活动。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横向科研项目的中小科技企业。
第九条升级工程以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贴的方式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金额。
第四章立项和实施
第十条省科技厅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编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要求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上填写项目申请表。市科技局应当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和选择,纳入市科技计划,并提出 建议。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应当自主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正式审查和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配置意见,按照程序审批并出具项目审批文件,并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升级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以项目审批文件发布之日为启动时间。项目审批文件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与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的项目实施内容和评价指标不得低于申报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的协调联动,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牵头完成研发和成果转化任务。项目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单位,支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应当加强项目管理、服务、协调和保障,全面了解项目进度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应当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涉及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结转余额等,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完善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填写年度绩效指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承办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等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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