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申请不通过的原因

济南,历下,经十路历下段2024-03-04 16: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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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银丰财富广场 联系人:冯老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系统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专业化、特色化”中小企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司)〔2013〕26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联公司)的规定〔2011〕300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为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专业化、特新化”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评价。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专业化、特新化”中小企业的培训、初审和推荐。 第四条济南市“专业化、特新化”中小企业的申请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自愿申请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是指系统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 第六条申请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重点条件: ​(一)基本条件指标要求(同时) 连续经营2年以上,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2.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 3.近两年公司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3%以上。 4.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 (二)申请企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关键条件指标中的任意一项。 系统化。公司注重核心业务,注重专业生产、服务和配套合作能力。可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配套产品、配套服务,或专业生产成套商品、系列产品、系列零部件。企业从事目标市场2年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原营业总收入的70%以上。 2.精细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精细化,选择适合公司的现代管理模式。公司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目标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标准化体系认证,主要产品和服务通过相关产品认证。 3.特色。公司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材料,开发生产特色商品。独特、独特的工艺、配方等专用技术超过1项。 4.创新。公司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可以培养新的增长点,产生新的竞争优势。 过去两年,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新授权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随机条款: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3项以上;软件作权10项以上;参与制度(修订)设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第七条符合上述指标要求并符合本条所列要求的重点支持: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础”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量子技术、超级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设备、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半导体材料、生物医学、新能源汽车十大高端产业;或区块链、先进电磁驱动、空间设备、添加剂制造、石墨烯材料、高性能集成电路、先进低温制冷、基因检查和治疗、脑科学与脑科学、氢能和燃料电池十大前沿产业;主要产品被认定为省级或以上第一套产品。 第八条企业主持(参与)制度(修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准颁布实施的,不受第六条所列指标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近两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申请: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受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受到联合信用处罚的。 第十条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和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2.各区县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3.公司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准备申报材料,填写数据,上传相关支持材料。4.各区县在初审的基础上对申请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并正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评审。6.根据评审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公示名单。7.公示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一经核实取消申请资格。8.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公布企业名单。9.发布济南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申请“专业化、特新化”公司所需的证明材料:1.声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企业工商登记证。3.包括具有防伪标志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纯利润、研发支出投入数据。4.国际、中国、行业标准文本、制造业单冠军认证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作权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5.属于独特、独特的工艺、配方等,需提供新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6.企业名称等工商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7.申请通知要求提供与申请主题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在申报年度按照本办法发布申报通知,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办法未完成的,将采取申报通知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公司对提交数据和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在核实后三年内撤销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公布为市级专业新公司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第十五条取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展)〔2019〕1)相关内容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关于做好工作〈济南市中小企业“专业化、特新化”认定管理条例〉通知(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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